(金边讯)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于2020年4月17日发表了一份通告,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批评柬埔寨《国家紧急状态法》作出了强烈的反应。
这是根据 Fresh News 收到外交部发布通告的消息。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2020年4月9日向柬埔寨副总理兼外交与国际合作部部长巴速坤致函,提及了关于《国家紧急状态法草案》的个人看法。
柬埔寨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出11项澄清,其中柬埔寨认为在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的关键时刻,执行《国家紧急状态管理法》是滥用人权的主张不仅没有依据,而且表明人权的选择和偏见。
与此同时,柬埔寨也解释说,在人们日益普遍担心新冠肺炎(COVID-19)病毒大流行对人类生命构成的令人震惊的危险,许多国家被迫采取严厉行动维护人民的生活和公共健康,其中全球至少有70个国家宣布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和“封国”,以遏制该病毒的传播。
柬埔寨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出11项澄清,包括:
1. 在人们日益普遍担心新冠肺炎(COVID-19)病毒大流行对人类生命构成的令人震惊的危险的情况下,许多国家被迫采取严厉行动维护人民的生活和公共健康,同时限制行动自由、集会自由和隐私权。 全球至少有70个国家宣布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和“封国”,以遏制该病毒的传播。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暂时减损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但是,为了公众和共同利益,应依法确定限制条件。
3. 柬埔寨采取了广泛的政策和实际措施来预防和遏制疫情暴发。 此外,柬埔寨也起草了《国家紧急状态管理法》草案,目前正由参议院审查。
4. 虽然柬埔寨《宪法》的第22条款允许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但柬埔寨尚未有《国家紧急状态管理法》,这是柬埔寨制定该法的理由。
5. 国家和国际人权文书,即《柬埔寨宪法》(新第22条、第31、86和102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解释,国际法院的判决等,明确允许利用该法律草案。
6. 与全世界其他所有《国家紧急状态法》一样,柬埔寨《紧急状态管理法》草案规定了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由政府采取措施以及对妨碍和违反行为的处罚,以确保有效执行该法。与其他亚洲和欧洲国家相比,柬埔寨的法律草案在权力和惩罚性行动方面更为宽松。
7. 在执行方面,适用问责制和必要性原则。 在紧急状态下授予政府采取措施的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宪法》第86条和第102条(新)明确规定了柬埔寨国会和参议院的监督机制。此外,任何执法人员从事任意行为和滥用法律的行为,都应由法院制裁。
8. 只有在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迫切需要维护和维持安全及公共秩序以保护整个人民的生命、公共健康、公共利益和财产的情况下,才会执行《紧急状态管理法》。此外,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应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或者在该国情况恶化和失控或特定地理的范围内。
9. 如果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出于公共原因,柬埔寨将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10. 在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的关键时刻,执行《国家紧急状态管理法》是滥用人权的主张不仅没有依据,而且表明人权的选择和偏见。任何当局和机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都有保证和保护人民生命的普遍义务。
11. 尽管没有指责柬埔寨,但不应该破坏柬埔寨王国政府保护人民生命和公共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保护人民免受各种威胁和危险,包括战争引起的事件和外国入侵、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疾病爆发,是政府的主权权利。
以下是柬埔寨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出澄清的文书: